关于调整2013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02: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联合发布 发布文号:黔人社厅发[2013]3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3-01-31 关键字:贵州 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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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1030元;

二类区:每月950元;

三类区:每月8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11元;

二类区:每小时10元;

三类区:每小时9元;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厅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约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有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现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交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地   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03011950108509
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
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特区六枝特区、水城县 
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
毕节市七星关区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
铜仁市碧江区、万山区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沿河县、松桃县

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


黔南州都匀市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

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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