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2:0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截至2013年6月1日,我省注册登记气瓶165万余只,充装单位244家(308项),气瓶检验机构24家(26项)。根据我局2013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内容,以及2013年深化“打非治违”行动、 “隐患排除年”活动、“本质安全年”活动要求,我局定于2013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气瓶充装、气瓶检验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现结合近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批示、要求,特制定本方案,落实气瓶两站治理工作。
一、治理目标
(一)夯实气瓶两站基础,提高两站履行安全责任的能力。
(二)理清气瓶数量,掌握气瓶的基础数据及安全基本状况。
(三)落实气瓶定期检验责任,提高气瓶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厉打击气瓶两站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气瓶安全隐患。
(五)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批示和工作要求。
(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实施前的普法教育工作。
二、治理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载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气瓶充装、检验涉及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气瓶充装、气瓶检验涉及的 标准;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等一系列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等一系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
三、治理重点及内容
(一)充装单位
一是无证充装行为。要治理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无证充装行为,以及治理与充装许可证介质不符、充装地点不符、有效期期间不符的无证充装行为。
二是不符合核准条件的情况。一要治理岗位设置不健全,技术负责人、充装安全负责人、充装操作、充装检查(或技术员)等关键岗位的人员资格证不符合岗位要求,特种设备作业证无聘用记录或聘用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二要治理充装设备仪器和场地不符合建站技术条件规定,以及无安全保护措施、应急救援装备的情况;三要治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许可项目不符的情况;四要治理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足,虚报气瓶电子档案得到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气瓶超期未检验其使用登记证不注销的情况。
三是不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一要治理未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行的情况。实际工作情况与规定不符、无记录、无签名,气瓶定期检验合同未签订等情况,均属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运用范围。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 1月1日正式实施的情况,以及结合“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治理充装单位不及时修订体系文件有关制度,不落实培训制度和客户宣传教育制度的行为;要结合监督签订气瓶定检合同及按合同送检气瓶的情况,治理充装单位长期不送检或少量送检气瓶,检验机构销售事故隐患气瓶或检验机构迎合充装单位将应报废气瓶检验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治理充装单位从检验机构或市场购买标注检验合格结论的隐患气瓶行为,要治理充装单位躲猫猫”方式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超使用年限气瓶等应报废气瓶的行为。
(二)检验机构
一是无证检验行为。要治理无许可证进行的无证检验行为,以及治理与检验许可证项目、有效期期间不符的无证检验行为。
二是不符合核准条件的情况。一要治理气瓶检验机构不能独立、规范和公正开展检验的情况;二要治理检验机构实际规模、专业技术力量低于核准要求的情况。对于检验需求低,检验机构数量多的检验机构,以及近年频发问题的检验机构,要强化机构规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检查,要通过规模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核实对检验机构优胜劣汰,扭转恶性竞争造成的检验质量无保障的被动局面。机构不健全,岗位人员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注册登记检验员数达不到许可要求等情况均属于主要技术力量不符合核准要求情况及要治理的范围;三要治理检验仪器装备不符合核准条件要求的情况。避免检验缺项或数据失真造成检验结论严重失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四要治理核准检验项目对应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配置不全的情况;五要治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严重缺项、未更新的情况。特别是接受监察部门监督的文件中,未规定按月上报检验信息,年底汇报检验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检验案例等内容的情况都属于治理范围。
三是不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检验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一要治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健全的情况;二要治理不按体系文件、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规定执行,未形成有关记录,记录存在缺项、虚假以及未归档管理的情况。特别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督促检验机构按体系文件要求开展有关修订文件和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工作;三要治理未向监察部门上报检验信息的情况;四要治理实际检验与检验记录,检验记录与检验结论不符、严重失实的情况;五要治理实际在岗人员与机构设置、岗位条件不符的情况;六要治理检验机构报废气瓶不及时或未处理应报废气瓶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有关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气瓶两站治理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具体行动;是“打非治违”常态化的具体体现;是我系统进一步统一监管原则,维护固定充装制度,消除气瓶安全隐患,落实气瓶监管责任的重要工作和整体行动;是在气瓶两站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系统性普及教育的关键时期;也是清扫气瓶安全痼瘤、解决气瓶安全突出矛盾的重要措施。各级质监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标准,认真开展两站治理工作。
省局成立2013年气瓶两站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局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气瓶两站治理工作。气瓶两站治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国骏
副组长 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 黑明
省局稽查局局长 邹小凡
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两站治理的日常协调,开展督查,指导治理、组织验收以及调查处理跨省界、跨市(州)的违法违规行为。办事机构设在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省局稽查局二科,日常工作联系人:王明英(0851-6502716, 13985-002848),梁坤 (0851-6506737,13885053001)。
为保障两站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及信息畅通,各级质监部门应成立两站治理的工作机构,明确日常工作联系人。
气瓶两站要认识到两站学法、守法、守规是气瓶两站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气瓶安全的根本保障;要认识质监部门监督消除安全隐患和严格执法是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平安的必然要求;要认识到开展两站治理是解决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气瓶隐患问题多,两站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矛盾的重要措施;要认识到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安全法》是落实“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要求的当前重要任务,必须加强领导和认真落实。
(二)认真落实,不走过场。
两站治理工作采取气瓶两站自查自改,市、县级质监局监督检查,省局监督抽查和治理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级质监局、气瓶两站要按照省局的工作要求,在维护气瓶安全涉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国标等的权威性、统一性前提下,突出重点狠抓固定充装制度、检验责任制度的落实。要避免出现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管责任落实的区域性差距,要扭转气瓶底数不清、安全状况不明,安全责任难以落实,违法违规行为难以确认行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被动局面。
1、气瓶两站自查自改中,一是自查许可项目对应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标是否齐全;二是根据许可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标的要求,自查人员、设备仪器及场地、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实际运行情况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及有效实施。要自查是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作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重要依据制定修改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是否将“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纳入体系文件并有相应工作见证;三是对自查到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整改。自查自改工作要在两站内进行传达并形成有关记录。其中,自查工作必须在2013年8月5日前完成,并报送当地质监部门。自查自改应在3013年9月15日前完成,并报送当地质监部门。
2、市、县级质监部门监督检查中,除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外,还要加强气瓶使用证清理工作,气瓶两站基本情况台账建设工作。其中,两站基本台账建设应2013年8月5日前完成,并于8月10日前上报省级该项工作情况表(附件1、2)。
3、各市(州)、贵安辖区、仁怀市、威宁县质监局的两站治理工作应在9月20日前完成,并于9月25日前上报省局该项工作情况表(附件3、4)。
4、治理时,市、县级质监部门一要做好动员和政策指导工作,将两站治理的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的气瓶两站。要指导充装单位按照“省内就近,检验质量和服务质量并重,无充装资格气瓶检验机构优先”的原则,与我省气瓶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并监督合同实施情况。对于我省无检验资格的,可以就近选择检验机构,但该检验机构必须向充装单位所在地监察部门报送检验信息,主动接受监察。二要突出重点。要将固定充装制度实施,检验责任落实,清理、销毁应报废气瓶,清理气瓶注册登记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狠抓;要将以往出现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两站,从检验机构购买气瓶的、检验周期内气瓶总数低的、气瓶送外省检验机构检验的或应报废气瓶未及时处理的的充装单位,以及有充装资格的、检验收费明显低于物价局核定物价的或者一个周期内气瓶总检验量低的气瓶检验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严查,可采取明察暗、访扩大范围到销售、使用环节及增加频次等方式取得严查效果,坚决打击 “躲猫猫”式发生的充装、检验违法违规行为。三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除应及时向省局报送治理中的典型案例、经验教训、工作信息及有关报表外,各市(州)质监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质监局还应采取回头看的工作方式,在治理期间,检查气瓶两站是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弹现象,加强经验总结和教训反省,并于10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气瓶两站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5、各市(州)质监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质监局市级质监局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查结论要结合治理情况,及其年底充装站的报告情况,按照《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界定。既不以治理代替年度检查,也不以单次检查情况代表年度运行情况做出年度审查结论。
6、省局监督抽查及验收,省局通过抽查气瓶两站及市、县级质监部门气瓶两站治理阶段情况,对各市(州)质监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质监局开展气瓶两站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将于2013年10月1日前进行治理验收。监督抽查情况及验收情况将于2013年11月1日进行通报。
(三)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两站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监局在治理过程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落实监管责任,要坚定地维护固定充装制度,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要严格执行 “打非治违”“四个一律”的处理标准,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追究气瓶两站的违法违规责任。
对气瓶两站无证充装、检验行为;对人员、设备仪器发生变化,两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运行等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而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检验的行为;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超使用年限、超检验有效期、购买的假检验合格瓶等各类事故隐患气瓶和充装记录不全、无充装标签、无警示标签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充装行为;对检验修理气瓶、更换护罩、流转气瓶,检验缺项、漏项,检验记录、报告缺项、漏项、结论错误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行为,均要按上述要求处理。特别是长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有力打击的气瓶两站,各级质监局要有对安全高度负责的使命感,要有对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责任感,“严”字当头,“细”在心中,敢于动真、勇于碰硬,坚决打击该类两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破坏秩序、影响监管成效的毒瘤,切实起到清理一起痼疾,警示一个行业,促进监管成效的作用。
对于发生在其他行政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行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合作,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不留监管盲区、死角的。对于跨省界案情一律上报省局,由省局组织调查处理;对于跨本省内市州的案情,一是上报省局,省局监督、指导处置案件。二是加强两区质监局沟通和合作,确保调查彻底,惩治到位;对于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案情,由该市级质监局加强指导、监督,落实调查处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