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03: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 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区(市、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区(市、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民承包耕地后,必须为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被征地后,保留农村户籍人员要按照《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0]20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农转非人员要按照《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筑府发[2011]54号)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制度。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
人均剩余耕地比是指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乡镇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家庭人口数”为家庭户籍登记的人口数,“耕地面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
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缴费后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年100元。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