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14-12-28 12:04: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审批监管 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0-09-17 关键字: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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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贵州省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的规定 
   (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九、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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