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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贵州省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的规定
(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九、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