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

时间:2014-12-28 12:04:4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府办发〔2009〕111号 分类导航:金融保险 审批监管 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0-12 关键字:安顺市 金融机构 地方经济建设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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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第7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安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的考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积 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安顺分行、工商银行安顺分行、农业银行安顺分行、中国银行安顺分行、建设银行安顺分行、安顺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社安顺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安顺分行等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

  二、考核评价机构及程序

  (一)考核评价机构。市政府成立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金融服务办公室、人行安顺中支、安顺银监分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农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的考评工作。

  (二)考核评价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办公室按年度实施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核评价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在年后一个月内准确真实地向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作为考评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考核评价指标

  (一)基本考核评价指标

  1.认真执行 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积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0分)

  2.改进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扩大信贷规模,切实保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三农”、县域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10分)

  3.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树立金融机构良好形象,积 参与社会性、公益性事务。(10分)

  未达到以上指标的酌情扣分,对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和协调项目给予支持的适当加分。加分和扣分分别不超过5分。

  (二)业务考核评价指标

  1.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基本分2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为考核依据,达到上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的得20分,每增加1亿加1分;低于上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的,每减少1亿扣1分,扣完为止。

  2.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为考核依据,达到年末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1.2倍的得15分,每增加1亿加0.2分,每减少1亿扣0.2分,扣完为止。

  3.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余额存贷比:基本分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达到75%的得10分;低于75%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5.当年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银监会文件执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评价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对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优惠。

  (二)对考核评价80分以下(含80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不予奖励,考核评价80分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一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

  (三)市政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的上级部门。

  五、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考核评价办法。

  (二)奖励资金主要分配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领导班子(省农村信用社安顺办事处包括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各单位自行分配。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当年新增设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考评。

  (四)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五)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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