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

时间:2014-12-28 12:05: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筑府办发〔2009〕38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其它分类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2-15 关键字:建设 项目 联络员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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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9〕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

章总则

条为稳步推进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 、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派人员,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络工作,同时,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专人协助督促重点工程项目相关工作落实,直至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在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的配合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重点跟踪工作内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保障情况。

第六条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提出督查意见和奖惩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联络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会同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向市政府作出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指挥部对联络员及相关人员实行月考核;对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批评并视情况由市有关部门扣发年终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9年2月10日起试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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