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

时间:2014-12-28 11:34:2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张政办发〔2012〕5号 分类导航:工信产业 教科文体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3-02 关键字:张家界 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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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工商局 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加快张家界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产业强市转变,助推世界旅游精品建设,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胆探索,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创新
    1.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从事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发展“一区、两园、三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市中心综合发展区;老院子文化产业园、老观潭文化产业园;影视拍摄基地、旅游演艺基地、印刷出版基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领域外,鼓励一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积 投资文化企业,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文化创业新热潮。
    2.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吸引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等文化企业。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3.支持文化企业融资发展。允许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股权出质、债权出资、股改上市融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进行融资,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出版、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对驰(著)名商标企业,申请质押贷款时享受优先办理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4.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允许文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支持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凡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出版物连锁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力争到2020年,全市有年产值过亿元的大型文化企业2-3家,文化企业上市公司1家。
二、放宽政策,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创业发展
5.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降低文化企业准入门槛。允许进入文化领域创业的人员自行申报出资数额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权、专利技术、专用技术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创办中小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全体股东(发起人) 期出资只要达到20%,允许其余出资在2年内(投资公司为5年)按要求分期缴纳;在 期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延长1年;因无法到位、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准予办理变更登记,通过年检。
6.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扩大文化企业市场知名度。鼓励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支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文化企业向 工商总局申报核准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冠用“张家界”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条件限制,只要经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即可;改制前的名称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改制公司新名称由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允许文化企业创业人员经授权、许可,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者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7.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方便文化企业快速入驻。文化企业经营场所未办理产权证的,允许以房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作为经营场所证明;征收、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允许以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作为经营场所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允许以租赁协议和出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提交经营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8.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条件,促进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对新型的文化产业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文化业一般性经营项目;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
9.放宽经营期限限制,延长文化企业存活周期。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或经营困难的文化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批备案保留主体资格。
10.放宽年检条件,预留文化企业办理手续时限。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因公司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原因造成逾期年检、逾期入资或者违反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上述原因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核发许可证件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先办理年检,后补办许可证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创新服务,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壮大
11.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品牌化服务。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推行“三书”(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违法告知书)行政指导制度,积 鼓励支持、促进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文化企业商标、商号一体化,推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遗产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文化产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注册商标品牌的,加大驰(著)名商标保护力度;运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对新兴文化业态的集聚化发展趋势加以商标注册指导;加强旅游演艺、文博会展、印刷、传媒影视、工艺美术等六大文化产业商标的培育,加大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商标的培育和运用。对条件成熟的企业,引导支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湖南省著名商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文化企业驰名商标突破2个、省著名商标达到5个。
12.大力发展广告业,提供创意文化服务。大力支持广告业发展,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广告宣传,积 协助文化企业制订广告宣传计划,提供广告创意设计;积 组织文化企业参加项目推介会、产品博览会等宣传活动。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立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实体企业。做大做强大众传媒,整合传媒广告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媒体公众形象。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通信、楼宇、视频等新媒体广告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培育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优质广告创意产业集群。
13.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提供维护公平竞争服务。引导支持文化产业企业依法经营,积 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守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全市文化大发展。
14.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提供文化维权服务。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畅通申(投)诉渠道,积 受理和处理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文化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利用基层维权点开展消费引导和消费教育,扩大文化消费需求,提高群众文化消费水平,营造和谐的文化消费环境。
15.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推行文化企业“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落实 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延时服务制、双休日预约服务制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通过现场办公、上门咨询、送达材料、预约时间等形式及时解决企业需求和难题,实行便捷高效服务。
16.超前介入,提供专人主动服务。对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前介入,主动跟进、主动献策、主动服务,帮助改制单位搞好前期论证,拟定改制方案,指定专人,提供工商法律法规的专业服务,为文化企业顺利转企改制当好参谋。实行“一企一策”结对帮扶制度,各级工商干部上门为企业解难,支持企业实现超常规发展,推动工商服务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步深度融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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