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2: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农〔2012〕257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驻石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2012年12月11日
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 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2010]5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参照中央财政的办法,提前对下通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指标,层层落实到县级,并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原补助政策到期验收合格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 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的结果 ,逐年核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冀财农[2007]188号同时废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