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鲜肉和肉制

时间:2014-12-28 12:45: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冀食安办[2011]27号 分类导航:食品医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2-19 关键字:河北 鲜肉 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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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食安办〔2011〕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河北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北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鲜肉及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和商务部等 六部委《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35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治理,解决影响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稳步规范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到2012年6月底,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到2012年年底,努力实现城镇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企业的牛羊鸡产品市场覆盖率大幅提高,私屠滥宰专业村得到彻底治理。

 

二、时间步骤

 

此次整顿治理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20日至31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2年1月至4月)。突出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流通、加工、进出口、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建立检查档案,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对薄弱环节和发现的问题,采取断然措施,逐一治理整顿。坚决整治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探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5月至6月)。各地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派出督导组,对各设区市的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2012年年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农业部门:重点治理畜禽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督促规模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瘦肉精”抽检。严格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规范屠宰检疫行为,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二)商务部门:重点治理畜禽屠宰环节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行为。积 推动《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加快牛羊鸡定点屠宰工作进程。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进厂验收、停食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证章牌使用和台帐管理等肉品安全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定点屠宰点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出厂(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2012年1月1日起对未列入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予以关闭;仍进行屠宰活动的,一律按私屠滥宰处理;有规划但未获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定点屠宰资格的,一律停止屠宰活动,待批准后方可屠宰。

 

(三)质监部门:以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类加工小作坊等为重点,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使用不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四)工商部门:依法督促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以各类经营鲜肉和肉制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肉等行为。对商务部门通报、定点资格未获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屠宰企业,依法吊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严格落实肉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产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重点治理进出口环节备案养殖场、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测,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

 

(七)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对私屠滥宰和非法加工黑窝点、违法人员易逃窜、易销毁证据、销售金额或货值数额大、购进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等违法案件,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入侦办。严厉打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确保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认真落实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研究制定牛、羊、禽类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防止不安全肉品流入市场。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结合实施 、省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对重大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二)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畜禽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肉品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各环节全程监管,无缝隙衔接。要加快鲜肉和肉制品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步伐,筛选推广一批肉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技术。健全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积 推进记录、查询信息的电子化,逐步实现鲜肉和肉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通查通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顿治理的成效,表扬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形成治理工作良好舆论氛围。定期公布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便于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典型案件,深入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肉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曝光的肉品质量安全问题,迅速、及时地进行调查处理。

 

各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报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6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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