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4-12-28 12:45: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12〕6号 分类导航:教科文体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2-14 关键字:石家庄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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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宗旨,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全面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健全和完善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三为主”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坚持科学保教原则,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探索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二、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全市现有幼儿园3164所,其中公办园2177所(政府办园47所,教育办园1621所,村集体办园457所,事业单位办园30所,国有企业办园16所,其他办园6所),民办园987所,分别占幼儿园总数的69%和31%。在3164所幼儿园中,城市办园260所,农村办园2904所,分别占幼儿园总数的8%和92%;在260所城市办园中,示范园32所,一类园60所,二类园96所,三类园30所,注册园42所;在2904所农村办园中,示范园7所,一类园23所,二类园559所,三类园691所,注册园1624所。

 

全市3-5周岁适龄幼儿303871人,在园幼儿268622人,其中5-6周岁在园幼儿95861人,4-5周岁在园幼儿90246人,3-4周岁在园幼儿82515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95.1%,学前二年毛入园率92.8%,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8.4%。全市公办园在园幼儿178869人,民办园在园幼儿89753人,分别占幼儿入园比例的67%和33%。

 

全市幼儿教师17169人,其中在编5557人,聘任教师11612人,分别占总数的32%和68%。幼儿教师和园长持教师资格证书上岗率为66.86%和99.99%;幼教专业毕业教师达到51.83%,学历达标率97%。

 

(二)2011-2013年发展趋势

 

根据全市人口年龄统计数据分析,未来三年我市学前适龄幼儿呈平稳上升发展趋势。预测适龄幼儿总数分别为:2011年333063人(城市57687人,农村275376人),比2010年增加29192人(城市2318人,农村人26874人);2012年349409人(城市60283人,农村289126人),比2011年增加16346人(城市2596人,农村13750人);2013年361237人(城市59766人,农村301471人),比2012年增加11828人(农村11828人)。2011-2013年全市共计增加3-5周岁适龄幼儿57366人(城市增加4914人,农村增加52452人)。

 

全市2011年比2010年城市需增幼儿园12所,农村需增幼儿园81所;2012年比2011年城市需增幼儿园14所,农村需增幼儿园117所;2013年比2012年城市需增幼儿园10所,农村需增幼儿园116所。全市2011-2013年共计需增幼儿园350所(城市增36所,农村增314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机制不健全,多数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移交,没有纳入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三是幼儿教师没有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序列,没有建立幼儿教师编制体系和职称评聘体系;四是农村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严重。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增加公办园比例,确立学前教育基础地位和公益性。2011-2013年预计投资17.9亿元,新建幼儿园350所,改扩建幼儿园842所,使标准化幼儿园达到80%以上,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日趋优化,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88.8%以上,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全市新建幼儿园93所(城市12所,农村81所),改扩建幼儿园254所。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5%、93%、88.5%,公办园入园比例提高到71%以上。按照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要求,全市公办幼儿园按照每班“两教一保”进行核编。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启动教师队伍培养培训工程。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逐步提高覆盖率。

 

——2012年,全市新建幼儿园131所(城市14所,农村117所),改扩建幼儿园292所。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6%、93.5%、88.6%,公办园入园比例提高到74%以上。

 

——2013年,全市新建幼儿园126所(城市10所,农村116所),改扩建幼儿园296所。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学前一年、二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7%、94%、88.8%,公办园入园比例提高到77%以上,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建设到位,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

 

2.加大幼儿园建设力度。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 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在新建小区、城区改造和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形成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使用长效机制,所有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以前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尚未移交的,要逐步移交,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移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化幼儿园。探索推行优质幼儿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园所建立发展共同体,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

 

(二)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强化政府责任

 

1.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步提高。

 

2.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健全教育、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

 

3.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县(市)、区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加快推进优质学前教育发展步伐。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1.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将幼儿教师纳入教师队伍管理序列,构建幼儿教师编制体系和职称评聘体系,制定幼儿教师准入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分年度制定实施规划,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转岗培训合格后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其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

 

2.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纳入“三支队伍”培训计划,从2011开始,开展每三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完善市、县、园三级教师培训网络,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切实提高幼儿园长和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工作。按照 颁布的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工作。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2.强化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根据各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推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2011年对全市未经审批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把发展学前教育、满足适龄儿童入园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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