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简化共同建设黑龙江(阿

时间:2014-12-27 21:55: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7-04-3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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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黑河一布拉戈维申斯克黑龙江(阿穆尔河)大桥的协定》第六条,为合作建桥提供良好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条
  本协议规定的简化手续适用于从事共同建设黑龙江(阿穆尔河)大桥的人员(以下简称“人员”)、建桥所需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建桥区设立长发屯(中)和卡尼库尔干(俄)临时通道。
  各方在长发屯—卡尼库尔干临时通道为边防和海关检查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临时通道的开通时间将在大桥开工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在桥头划出必要区域,包括毗连江面,作为施工封闭区(以下简称“封闭区”)。人员可在封闭区内及封闭区之间的江面从事与建桥有关的活动,并可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人员可到封闭区以外执行抢险任务。与建桥无关的船只,不得在两封闭区之间的江面停留。
  被围成的封闭区的周围及其之间的江面应设有相应的识别标志。
  封闭区内的工作制度由黑龙江省黑河市黑龙江大桥建设公司和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市为大桥建设提供资金的公司制定。
  封闭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检查机关各自监护。
  第四条
  各方人员凭带附页的“临时进出中俄国境通行证”(下简称“临时通行证”)进入对方封闭区、停留和返回本国领土。临时通行证及附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检查机关根据其商定的名单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检查机关互换上述名单。
  临时通行证仅在封闭区内有效。
  施工设备、交通工具、船只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和俄罗斯联邦边防检查机关商定的识别标志。
  第五条
  在建桥期间,为便于工作,双方允许人员使用必要的通讯工具。使用前双方主管部门应商定其种类、数量、型号、工作频率和呼号。
  第六条
  在封闭区内应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其与施工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予以保护。
  施工人员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对方 的法律。
  施工作业时,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给对方 公民的财产及环境带来损害。
  第七条
  双方商定,对与建桥有关的施工设备和交通工具、建筑材友料免除海关税收和其他税收。
  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剩余的国建筑材料应在大桥建成后运回本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对方国内销售。
  第八条
  因解释或实施本协议产生的问题通过协商解决。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自最后一的方书面通知各自履行完国内必要的手续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黑龙江(阿穆尔河)大桥 系阶段工程公路桥交付使用起第六十天止。
  本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洪善祥 查赫
   (签 字) (签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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