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3-04-14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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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3月4日市政府12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黑价联字[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鸡冠区域内所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事业、三资企业、外地驻鸡单位、外地施工企业)、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市区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收标准   (一)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0.5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人每月0.50元。此项收费不得转嫁职工,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0.5Q元。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四)饭店、洗浴、宾馆、商场(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1.00元。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五)自行收集、运输垃圾到垃圾处理场消纳处理的单位,按每公斤0.005元征收。   第五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鸡西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返还环卫部门,专项用于偿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贷款和补贴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资金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被征收单位或居民应当积 配合征收人员的征费工作,按规定标准和时间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卫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九条 对辱骂、殴打收费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 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 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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