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

时间:2014-12-27 21:55: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4-06-22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哈政发法字〔2004〕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裁决 备案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    条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决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第四条 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工作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单位报送行政裁决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行政裁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各l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部门发现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裁决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通知备案单位。   第八条 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作出的行政裁决目录报备案部门。   第九条 备案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行政裁决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不按规定报送行政裁决和年度行政裁决目录备案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附:一、行政裁决备案报告表格式     [表格1:行政裁决备案报告表]     二、行政裁决目录登记表格式     [表格2:_____年行政裁决目录登记表]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