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2002年)

时间:2014-12-27 21:55: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2-08-1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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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198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次修正)   条为了严禁赌博活动,处罚赌博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   第三条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钱物,一律追缴。   第四条赌博者之间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已经索回或偿还的,应予追缴。   第五条查处赌博行为的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负责。   其他警种在办理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赌博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赌博活动均应予以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检查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赌博行为构成劳动教养的,依照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输赢3000元以上的;   (二)6个月内3次以上赌博,每人输赢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五)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六)聚赌抽头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   (七)流窜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八)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第十三条当场输赢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对责任人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对经营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除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外,可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六条旅馆业、饮食业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公安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盖章。查处赌博行为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人员、赌博财物数量等情况,并由两名以上参加查处赌博行为的公安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参与赌博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处罚赌博行为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行为过程中,有失职泄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下列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私自留用、侵吞赌资的;   (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四)在查处赌博行为中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处理参赌人员、赌资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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