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春季森林防火封山戒严令

时间:2014-12-27 21:55: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2-03-3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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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春季森林防火封山戒严令     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省森林总队,中、省直有关厅局(单位),各航空护林站:     当前,我省气温不断升高,干旱少雨,大风天持续不断,火险等级逐渐上升,森林防火已经进入紧要时期,为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全省从4月1日起提前进入戒严期,实行封山戒严。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林区从4月1日起一律实行封山戒严。在戒严期内一律禁止包括打烧防火线在内的一切野外用火。在林区从事勘察、测量、>路、采金、采石、采伐、造林等野外作业的,必须经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指定区域、编好队组、办理入山手续,落实责任人,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预交防火抵押金。各地必须在重点林区,重点部位设立关卡,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和人员,入山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通过林区的蒸气机车必须在指定地点清炉,防止跑火上山。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的规定,在封山戒严期间,严禁在林区野外吸烟,违者非公职人员一律处以经济重罚或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行政拘留, 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撤职,在野外吸烟引起山火,造成严重损失的一律依法严惩。林区的林场(所)、村屯、居民点、贮木场、油库、炸药库等周围要割打50米 10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公路、铁路、林缘、草塘、边境线等地点都要开设防火隔离带。林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和森林防火人员反复进行武装搜山,坚决把非法入山人员清理出去。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清明节”、“五一节”两个战役。在戒严期间,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罚,成灾就抓,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对春防工作的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强化“四个”四长负责制,把森林防火责任真正落实到各级领导头上,落实到山头、地块、每个区域。戒严期间,重点火险区和全省“十一片”老火灾区要有一名主要领导驻守,戒严期不结束,不准撤回。省森防指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发现离岗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对防火最基层的林场、村屯、专业队、生产作业点以及散乱居民点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就地解决,实行森林防火“整改通知书”制度,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有关领导相应的处分。戒严期间,各级各类防火专业人员要坚守岗位,各级防火办必须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省防火办要抽查各地值班情况,发现漏岗的要给予全省通报。各级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情况,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地完成调度指挥工作。   三、要加强火情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扑灭。要充分发挥高空卫星热点监测、空中飞机巡护、山上了望二、地面人员巡护的作用,特别是我省的重点林区大兴安岭、伊春、黑河、牡丹江等地市要增加地面人员的巡护密度,严密监视火情动向,消灭了望死角,及时发现火情。各地对 和我省监测的热点报告,要及时反馈情况,戒严期间反馈不及时的单位,要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四、把宣传教育工作做为森林防火的 道工序,抓实抓好。要教育林区广大职工牢固树立“林区大事、防火 ”的思想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把森林防火做为林区的头等大事来对待。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持续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我省制定的森林防火各项规定的宣传工作,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黑龙江省春季森林防火封山戒严令”。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利用设立过街标语、文艺演出、在公路及入山道口建立永久性标语牌、设立防火宣传点等有效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密度,使人们一进入林区就感到强烈的森林防火氛围。   五、强化以法治火,加强火案查处工作。当前火险等级不断升高,省内已经发生了几起火情、火警。各地公安和林业部门要加强依法治火的力度,密切注视火情的动向,切实做到发生一起、侦破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做到处理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要着重打击坏人纵火破坏的行为。   六、落实扑火预案,充分做好扑大火准备。当前春防形势非常严>,各地要认真完善和落实扑火预案,抓好组织机构、扑火队伍、运输工具、通讯器材、后勤保障等项工作的落实。森林消防专业队,武警森林部队要马上进入临战状态,迅速进入执勤位置,严阵以待。各级扑火专业队伍,尤其是武警森林部队要强化扑火战术、体能、安全自救等方面的训练,一旦发生火情,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气象、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卫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全力支持森林防火工作,保证春防工作的需要。各地要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坚决防止瞒报、迟报的现象发生,对有火不报,大火小报的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宽容。要认真贯彻集中优势兵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迅速组织优势扑火人员,把火灾消灭在萌芽之中,对贻误战机,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和扑火指挥人员给予按责论处,从重处罚。   2002年3月31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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