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88-04-2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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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保证 优抚>策的落实,根据 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属优抚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第三条 烈军属、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抗联战士在就医、购买粮食、百货、副食(蔬菜)和煤、拌时,凭《残废抚恤证》或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优抚对象优待证》,享受优先待遇。 第四条 对烈士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招工、参军和享受等方面,在同等条例下,应优先照顾。 对>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子女,参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条 城镇中无工作单位的烈军属、复员军人及农村中的烈军属、复员军人,患病就医无力缴纳医疗费的,应在卫生部门划拨的卫生减免费中解决。>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六条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烈军属、>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应按下列规定优先照顾: (一)对在职的烈属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及在部队受师级以上单位嘉奖或立>等功以上者,要重点照顾,应优于本单位其他照顾对象。 (二)单位分配住房时,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要计为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购买商品住宅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三)对义务兵或志愿兵本人要计入分房人口,其家属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住房。 第七条 对城镇中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家属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八条 在职残废军人证件上记载的伤残部位,一律视为公伤。在工资、离休、退休和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均与本单位因公负伤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对农村中的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办法。优待金按当地乡、镇一个劳动力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经征得义务兵家属同意,也可采取以地代优办法进行优待。 农村中其他优抚对象(指本办法所列优抚对象),达不到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的,要给予群众优待,实行优抚费办法。优待金和优抚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筹,按农村人口平衡负担。 对前两款中的孤老优抚对象的优待量,本着从优从厚原则掌握。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征得本人同意,可安排到敬老院供养,生活待遇从优;未入敬老院的,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照顾。 第十条 农村中的优抚对象建房、修房需要宅基地和建>材料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并组织力量帮助维修,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在安排生产项目、投放贷款和供应良种、化肥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二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拥军优属业务组织,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道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优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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