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 、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 “拆一还一”政策。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当地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户型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左右,由各区(局)自行掌握,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建安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测算和批准。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对特困户由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查,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建安成本交纳房款;确属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并实施廉租办法。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 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