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去年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1997】30号),对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做出了相应规定,现就其中的有关事宜补通知如下: 一、黑>办发【1997】30号文件第三条“在售房中,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除按 和省及各地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和各种折扣外,另给予实际售价10%的优惠;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8%的优惠;1949年9月 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另给予实际售价5%的优惠”的执行时间为《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下发之日,即1994年7月18日。 二、对已经买房但未享受本通知 条规定的优惠>策的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以下简称老同志),应兑现优惠>策,由原售房单位负责办理,将应退回的资金退给老同志。 三、如夫妻双方均是老同志,将各自应享受的优惠待遇合并计算。 四、对尚未买房需缴纳住房租金的老同志,其享受的住房租金优惠>策仍按黑>办发【1997】30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的“从1997年10月起,对离休老同志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租金的减免补>策调整如下:住房租金与职工住房补贴总额相抵后增加部分,1937年7 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按100%免交;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由免交50%调整到免交80%;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由免交30%调整到免交50%”执行,老同志住房租金的减免补部分由老同志所在单位承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