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2-27 21:55: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2-02-0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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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办发〔2002〕7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报送,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及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工作程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国发[1992]48号)精神,在改革核算制度的同时,向省统计局报送或抄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及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   二、各部门要确定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对统计工作负全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地报送数据,不得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各部门组织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统计局调查统计的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统计数据,由省统计局对外公布;各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可由部门负责公布,但要在公布前与省统计局沟通情况,防止出现数据重复交叉。 附件:各部门报送(抄送)统计报表目录 二零零二年二月七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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