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 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 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 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3、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省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党员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干部制度改革、知识分子使用和>策落实、审干申诉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接待处理。 4、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和台胞落实>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遣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省委统战部接待处理。 5、在中国居住、工作、学习的外国人来访以及涉外来信,由省外事办公室接待处理。 6、有关职工的物质、文化、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劳动保险、劳模待遇和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等问题,由省总工会接待处理。 7、共青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和有关团组织内部问题,由团省委接待处理。 8、有关维护妇女权益、儿童保教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由省妇联接待处理。 9、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整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来信来访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分的人员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营职工的,按来信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联系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 10、对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经复查驳回的申诉,对不服逮捕、不捕、起诉、不起诉或免于起诉,对检举、控告贪污和贿赂、挪用公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对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省人民检察院接待处理。 11、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司法签定、治安管理得罚,追查死因,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它问题,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 12、控告司法行政系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教、劳改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 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律师业务、分证业务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司法厅接待处理。 13、检举、控告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 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 >策和、违反>纪行为的以及对行政监察机关处分不服的申诉等问题,由省监察厅接待处理。 14、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有关烈士称号及待遇问题;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城镇中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无职业外侨、归侨生活救济问题,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分以及行政区划纠纷,婚姻管理、社团管理等问题,由省民政厅接待处理。 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按>策规定,分别由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接待处理。 15、有关经济体制>策方面的问题,由省体改委接待处理。 16、有关劳动工资、劳动鉴定、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劳动争议仲裁和有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遗留方面的问题,由省劳动局接待处理。 17、有关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农村经济>策方面的问题,由省农委接待处理;有关农业种植业、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和种子问题,由省农牧渔业厅接待处理;有关粮食定购,生猪派购、亚麻甜菜等工业原料和其它产品收购问题,分别由省粮食局、商业厅、轻工业厅、纺织 工业厅等部门接待处理。 18、有关 的土地法律、法规和>策、土地的征用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开发利用、村镇建房用地及和使用权的纠纷问题,以及违法占地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接待处理。 19、有关水利建设、水利纠纷及其省内水利建设动迁安置问题,由省水利厅接待处理。 20、有关农村畜牧、兽医、草原管理和草原纠纷等问题,由省畜牧局接待处理。 21、有关林业>策、森林权属等问题,由省林业厅接待处理。森工系统的信访问题,由省森工总局接待处理,有关自然保护区问题,由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22、有关卫生防疫、医药医>方面的问题,传染病、麻疯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由省卫生厅接待处理。有关医疗纠纷和问题,由各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如需组织医疗鉴定,由主管单位提请省卫生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善后 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省直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省卫生厅予以协助。 23、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待处理。 24、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位、学历、大中专学校招生及师范类院校毕业分配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接待处理。技工学校招生问题,由省劳动局接待处理。有关研究生、非师范类院校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问题,分别由省人事厅、劳动局接待处理。中专 毕业生分配问题,主要由学校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25、有关版权、出版业务、发行及图书市场权益保护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接待处理。 26、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产的管理、房产改革、房产纠纷、基建动迁、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及工程建设方面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合同、造价等方面问题,由省建委接待处理。有关基建动迁、城乡综合开发、自建自管房产单位的房产纠纷问题,由其主管部 门接待处理。有关建>工程方面的问题,由省建>工程管理局接待处理。有关建>材料方面的问题,由省建材总公司接待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接待处理。 27、有关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部、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方面的问题,市场管理、监督、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户管理、个体工商业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待处理。有关税收>策的咨询、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举报偷税、漏税和违反税收法规 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省税务局接待处理。 28、有关物价改革、物价管理的问题,由省物价局接待处理。 29、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农业机械在机耕道路处发生的农机肇事,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接待处理。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哈尔滨铁路局接待处理。水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接待处理。 30、有关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截留 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省审计局接待处理。有关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问题,由省财政厅接待处理。 31、有关统计法规执行方面的问题,由省统计局接待处理。 32、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问题,由哈尔滨海关接待处理。 33、有关违反进口商品检验法规方面的问题,由省商检局接待处理。 34、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纠纷仲裁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接待处理。 35、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临时工、季节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因公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分别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按业务系统由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和处理不服的,由省劳动局组织协调处理。 36、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不服某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由省劳动局协助处理,属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由省人 事厅或省监察厅协助处理,属于省管和党委系统的干部,由省委组织部接待处理。 37、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街道工业)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38、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方面的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接待处理。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和科技成果的利用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委接待处理。科技干部改革、科技人才的培训 、职称的评定、高级专业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省人事厅协助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协接待处理。 39、有关侨务>策,归国华侨、侨眷、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内地)亲属落实>策等问题,由省侨务办公室接待处理,对涉及多部门的来信来访,由省侨务办公室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外侨、外国人要求与中国人,由省民政厅接待处理。外国人要求在 中国定居,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 40、有关职工工资待遇、工作调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争议、临时工和合同工的招收和辞退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对主管部门接待处理不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接待处理。 41、其他未列入的问题,按业务分工归口接待处理。 二、省直各部门应按照上述归口分工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主动承办,不得推诿,涉及几处单位的信访案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并主持联合办案,有关部门要积 协助,密切配合。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待 处理。各单位处理的信访案件遇到困难时,可直接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请示省委、省政府决定。 三、省直各部门需要下交的信访案件,应按照业务系统和隶属关系,直接交下级对口部门处理。 四、对于需要安排食宿的上访人员,亦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接待单位负责解决。 五、对于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滋事取闹、扰乱机关工作、企业生产和社会秩序行为者,应由接待单位出具公函,报县级以上 机关领导批准,由公安、民二、信访等部门现有的收容场所和机构进行收容教育,严加控制。 六、对于上访的精神病患者,有医疗价值的要送医院治疗。没有医疗价值的由单位或家属严加监护,监护有困难的可送精神病疗养院。对危害社会治安的“武疯子”,可送精神病院。麻疯病等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部门接待处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