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发《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的规定

时间:2014-12-27 21:55:4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80-06-26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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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和《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计量管理,保证计量制度和量值的统一,保证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的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发《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 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为我省各级计量管理人员,随时检查监督计量工作情况的证件。 二、《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签发。 三、《黑龙江省计量监督证》发给我省各级标准计量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商业财贸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 四、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熟悉计量工作业务。 五、此证只限签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 六、持有此证的计量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修理和使用情况。对于违反 计量法令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和意见,并向标准计量部门和违反计量法令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但无权自行处理。 七、持此证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克扣群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而不被接受时,可将计量器具查封或没收,交标准计量部门处理。 八、各计量器具生产、销售、进出口、修理和使用单位,要欢迎和虚心接受计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不得抵制或拒绝检查。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坚决贯彻 计量法令、工作成绩显著的计量管理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借职权之便谋私利的计量管理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适当处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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