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时间:2014-12-27 21:55: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0-11-2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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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加强预算外企业财务管理,促进预算外企业的发展,根据 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算外企业是指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地方、部门、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预算外资金、定额内或拨改贷银行贷款和集资兴办的工业、农业、商业、建二、交通运输、旅游业务、科技开发等企业(包括公司)。 第三条 预算外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四条 凡成立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其主管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查注册资金来源,预测经营成果,确定财务核算和财政管理形式,以及与财政部门利润分配关系等,并正式下达批准文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企业审批部门不能下达人 员编制,计划部门不能下达劳动工资计划,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银行部门不予开立帐户。 对新办新建预算外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 和省的产业>策、行业规划、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资源、资金的可能等,进行严格审批,属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原材料无保证,产品无销路,能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和资金无来源的公司,不予审批。 第五条 预算外企业一经批准成立后,其主管部门除享有财政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权和应负的职责,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资金和实物,预算外企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主管部门提供资金和实物。 第六条 预算外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执行 法律、法规、>策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按规定审查企业的资金活动情况,布置和审查企业预决算,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活动分析; (三)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分配有关指标和任务; (四)检查所属企业执行财政法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纪问题和按规定及时上缴利税; (五)及时解决或向财政部门反映企业提出的问题; (六)组织所属企业培训财会人员。 第七条 预算外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物资、供销企业除外),要严格执行 和省的有关规定,兼顾 、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坚持“定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缴自补”的承包原则。承包基数按企业上缴 所得税额度来确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有条件的预算外企业可逐步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经济效益可以实现利润或上缴利税为指标确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预算外企业执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对预算外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要严格执行 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自行提高企业规格和高套工资级别增加工资,也不得以各种名目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第九条 预算外企业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含购买商品房),必须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原则,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专户,经建设银行签证、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报计划部门申请自筹基建指标。 第十条 预算外企业购买 规定的控购商品,一律先填报《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资金来源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控购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各级控购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外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中所需业务招待费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批限额,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专项列支,不得提存。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外企业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必须做到生产和经营有计划,消耗有定额,各项费用开支有标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预算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专用基金,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划清专用基金和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预算外企业一律实行分类折旧,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四条 预算外企业要严格建立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年终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生效。 企业的财务报表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经济效益好的预算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预算外企业超承包上缴部分,可通过超承包退库的办法返给企业,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预算外管理部分)可视同预算外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 新规定相抵触,执行 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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