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

时间:2014-12-27 21:55: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9-07-07 关键字:
【阅读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春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问题 (一)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1999年小麦已经播种的实际情况,1999年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收储企业)仍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二)从2000年开始,进一步扩大优质小麦品种的种植面积,减少劣质小麦生产,争取在短时间内基本实现小麦优质化,尽快从根本上改变我省小麦质次价高、销售不畅的现状。 (三)建立专用小麦生产基地,加快小麦进入市场,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种植,鼓励产销直接见面,依质论价,优质优价。 二、关于完善粮食收购价格>策问题 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和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1999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格。 (一)适当调整定购价和保护价。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对优质小麦、水稻和玉米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普通小麦的定购价调整到现行保护价水平,保护价不动;对水稻和玉米普通品种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及大豆定购价按 要求适度下 调,具体调价水平与东北其他省(区)衔接后确定。 (二)实行品质差价、等级差价、季节差价。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收购的品质差价、等级差价和季节差价。 1、品质差价。小麦仍按软硬质安排每公斤8分钱差价,其他品种在没有合理的检测标准的情况下,暂不安排差价。对优质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时,可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确定。 2、等级差价。取消1998年省定的对等外小麦、水稻、玉米放宽两个等级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策,鼓励农民自行转化;列入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仍维持现行每公斤4分钱的等级差价。 3、季节差价。继续实行对玉米以降水奖励体现季节差价的办法,即对农民送交低于标准水分的玉米,除按规定增价外,水分在18%-14.6%的,每公斤奖励2分钱;水分在14.5%以下的,每公斤奖励4分钱。水稻、小麦、大豆暂不安排季节差价。 三、关于超储库存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问题 (一)为进一步加大行署、市、县政府责任,调动抓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粮食顺价销售和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积 性,参照 对省实行的粮食超储补贴包干办法,从1999年起,采取由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逐级包干的办法,确定超储库存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基数,并由 省测算到县(市),包干期为3年。包干基数内的超储补贴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包干基数外当年收购大于销售新增库存的补贴,全部由行署、市、县政府负担;当年减少库存节余的包干补贴,全部留给行署、市、县政府,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 用。 (二)为促进粮食顺价销售,粮食超储库存的费用补贴在原粮每年每公斤6分钱总体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储存环节费用补贴包干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到销售环节上。 (三)1999粮食年度省对各地下达的35亿公斤销售包干任务不在包干基数内,由省单独补贴。 粮食超储库存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关于粮食顺价销售问题 (一)继续执行粮食顺价销售包干奖励扶持>策。为保持>策的连续性,1999粮食年度省政府确定的小麦、玉米、水稻35亿公斤顺价销售包干任务和相应的奖励扶持>策继续执行。但对市、县超过包干任务销售部分,按新的超储补贴包干办法规定执行,对销售环节实行单独补贴 的>策。从下个粮食年度起,全面执行 新的包干办法。省政府1999年第二次省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策措施,除本实施意见修订、完善的外,要继续执行。 (二)落实税收优惠>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的优惠>策。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下达。 (三)进一步完善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措施。 1、完善粮款结算方式。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对购货方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期内,经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允许企业做销售处理。 2、妥善解决板前费用资金来源问题。板前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自行解决确有困难并已打入销售价格里的,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期内,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3、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北京、上海、大连建立粮食销售基地,由省粮食厅出具保证书,集并部分周转粮源待机销售。省粮油集团总公司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统一运作。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粮食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会同有关银行及部门另行制定。 4、为了扩大成品粮特别是大米销售,对水稻主产区原厂库合一的大米加工企业,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利于促进顺价销售、有利于创造效益的原则,选择加工设备完善、工艺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纳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经当地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 ,进行试点。试点方案由省粮食厅会同省农业发展银行及有关银行、部门另行制定。 5、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四)强化粮食顺价销售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是粮食销售的 责任者,销售包干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承担粮食顺价销售的责任。省政府粮食顺价销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王振川副省长担任,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粮食厅承担,负责督 促检查落实粮食顺价销售>策,协调解决全省粮食顺价销售工作遇到的问题。各地也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解决粮食顺价销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按照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销售陈化劣变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待 有关部门明确具体办法后,再研究制定具 体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关于粮食市场管理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负责抓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工作,粮食、物价、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一)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加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暂不能建立基地的,企业可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这些企业由行署、市、县政府确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 购的原粮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二)农村养殖大户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直接到邻近乡、村收购农民手中余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三)对森工系统和劳改、劳教所属农场,视为国有农业企业,比照农垦系统>策,允许自行收购、加工系统内生产的粮食,自用有余的部分可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 (四)从1999年新粮上市起,小麦不列为市场监管品种,积 引导、鼓励产销直接见面和粮食经营企业从事小麦购销活动。 (五)对优质品种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均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搞活优质品牌成品粮的经营,鼓励生产者和经营企业在 各城市建立专营店和定销点。实行优质优价销售。加强优质品种粮食的宣传工作,充分利 用各种宣传媒介,扩大我省优质品种粮食和优质品牌成品粮的知名度。 (六)允许有烘干设施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农民烘干粮食,提供有偿业务。 (七)经批准允许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企业(用户),不得违反 粮食价格>策。凡与农民直接签订自用粮收购合同的,其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按照优质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保护价。 (八)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 六、关于限制高水分玉米收购问题 为满足农民春节前集中出售余粮缴纳农业税、偿还债务、安排节目生活和备春耕生产需要,并适当限制高水分玉米收购,鼓励农民降水,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对解决高水分玉米收购问题采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春节前收购40亿公斤,社会多>道收购10亿公斤的办法加以解决,具体 措施如下: (一)从源头上控制高水分玉米的数量和水分。各地要增加水分含量低、内在品质好、成熟度高的优质玉米生产。强化种子专营力度,积 培育和推广优质玉米种子。严格控制玉米越区种植。由县(市)、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负责,切实把生育期在130天的玉米品种严格控制在 积温带;生育期在120天的玉米品种严格控制在第二积温带;第三积温带要以生育期110天左右的品种为主栽品种。 进一步搞好田间和庭院降水。实行玉米降水县(市)、乡(镇)政府分级负责制,动员和组织农民适时开展玉米站杆扒皮晾晒,降低水分;依据当地气候条件,适当推迟或拖后玉米收获和秋整地时间,以增加玉米田间降水的有效期;玉米收获后,组织农户采取上栈子、码趟子等办法, 搞好庭院降水。要鼓励和支持农村发展潮粮烘干专业户,为农民烘干高水分玉米提供有偿业务。 (二)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计划地收购高水分玉米。根据我省农民在开春前还不具备自行降水能力,而且必须在第二年3月底前集中出售50亿公斤左右原始水分玉米的实际情况,各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本地农民安排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承受能力,在 动员和组织农民自行降水的同时,从秋粮上市到第二年3月底前,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双扣”标准有计划、有秩序地收购原始水分玉米,全省收购量大体控制在40亿公斤左右,并及时干燥;从4月1日起收购标准水分以下玉米,5月1日起收购安全水分玉米。 (三)积 利用社会能力消化高水分玉米。从1999年新粮上市起至第二年3月末止,以县(市)为单位,经当地工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有烘干设备的企业和烘干专业户按保护价直接收购农民手中的高水分玉米,烘干后自行外销,其收购、生产和销售管理,按本实施意 见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执行。同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大户以及其他用粮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与农民签订原料收购合同,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直接收购高水分玉米,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七、关于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和经营管理问题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和省政府黑>发【1998】115号文件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绥化地区行署、黑河市政府要认真做好在海伦市、庆安县、孙吴县进行组建粮食收储(购销)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工作。其他地市、县(市)要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 经营格局和已初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二)加大粮食企业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力度。各地必须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按照 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策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安置再就业 、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金统筹、发放工作。各行署、市、县政府及粮食、劳动等部门要指导、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办好再就业业务中心,千方百计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开辟再就业>道。 (三)强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面推行“商品一条龙责任管理”和“费用分环节定额管理”,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严肃企业财经纪律,采取坚决果断措 施控制费用成本支出。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用人机制、劳动机制和分配机制。对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要撤换企业负责人。 (四)采取积 的扶持>策,启动粮食附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各地要把启动粮食附营业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作为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就业门路、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促进粮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重点扶持国有粮办工业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扩大粮食加工转化。商业银 行可比照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封闭运行的办法,在经营资金贷款方面给予积 支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策的通知》(黑>发【1998】85号)精神,对安置下岗职工多、经济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的多种经营企业( 项目),本着“成熟一个扶持一个,成熟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积 给予支持加快启动经营。 (五)加强粮食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5号和省政府黑>发【1998】115号文件部署,认真整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非购销企业领导班子,要按照 新企新制的要求或参照购销企业的办法进行整顿。同时,抓好对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八、关于加快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的问题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策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对我省加快农业强省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必须全面分析和正确对待改革中可能产生的一些影响,积 稳妥地解决和处理好暂时的、区域性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 决策。 (一)按照建设农业强省目标,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思路。在 方针>策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和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农业出路和粮食出路,真正把我省农业的资源优势、粮食优势尽快地转化为经济优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业生产发展战略,推动质量效益型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 (二)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充分发挥我省农业资源优势和生态环境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实施绿色工程战略,建立绿色食品基地,以优取胜,以特增效,真正把农业生产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的轨道上来。 (三)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业。进一步实施和扩大玉米、大豆“双百万”精深加工工程及其成果。落实优惠>策,创造宽松环境,加快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努力提高粮食加工、过腹转化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出路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转变观念,坚定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的信心。重点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讲清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策措施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对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讲清调整种植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农业发展的方向与前景,使广大农民心里托底,看到希 望,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