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条 为加强基层>权建设,保证乡、镇人民政府发挥基层行政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 行政机关。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上级 行政机关领导。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如需变动,应由本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分别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乡长、副镇长协助乡长、镇长工作,受乡长、镇长的委托,可代行乡长、镇长部分职权,在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副镇长代行乡长、镇长的职权。 第六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精干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应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党和 的方针>策,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业务。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和助理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职权,并且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 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策。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规划; (二)管理乡镇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私营企业、个体户,保障其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指导并扶持其健康发展; (三)组织商品流通,发挥小集镇的作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四)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及各企业间的经济关系; (五)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组织城乡技术业务、交流和合作,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负责经济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划。负责地方道路建设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土地、水利设施的管理及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财政,按计划组织本级财政收入和地方税的征收,完成 财政计划。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技、计划生育、卫生、文化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整治及护林防火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保护 、集体、私营、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救灾、扶贫、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社会福利等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决定权限,奖惩、选聘和培训乡、镇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不属本级政府管理的 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作;不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支持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村民中选出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任职期间的政治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族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