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4-12-27 21:55: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8-05-0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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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今年一季度,全省粮食亏损聚增,部分市县趁改革之机扩大成本费用,虚列亏损,增加挂帐。有的将粮油商品降价销售,与 购销>策反向调整,逆向操作;有的将未经批准和不应列支的呆帐、坏帐列入亏损;有的随意预提费用或将待摊费用集中摊 销;有的虚列粮油商品损耗,提前摊销保粮资材,集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等多摊多列费用成本;有的收入不入帐,搞“多头开户”,资金、效益仍在“体外循环”;有的将历年挂帐又计入当期亏损,重复计算亏损挂帐;有的带钱、带粮分流人员,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将分流人员工资等费用 仍列入原企业亏损。上述问题势必影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虚增的粮食亏损挂帐,必须坚决剔除;对“多头开户”的要坚决取缔,截留收入的要全部入帐,如数偿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要严格执行粮食购销价格>策,不得进行“逆向操 作”,不准降价亏本销售,严禁出现新的亏损挂帐,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要经过报批,尽早尽快销售,减少库存,盘活资金;对带钱、带粮分流人员的,要立即纠正,如数追回钱粮,挽回损失;对分流人员计划,要自上而下逐级落实到县、到企业、到人头,对已分流人员的工 资等费用要坚决与母体切断,并不得返流。要加快实施下岗分流,人员只出不进,终止使用自然减员指标,实行严格定岗、定员制度,安置下岗人员;对政府借款和转贷的资金及职工欠款、系统外欠款、销货款等都要落实责任,限期归还;对无资金来源的生产性项目要立即停建,非生产性 项目和设施,能卖的卖,能划转债务的划转债务;对粮食企业所需保粮资材,今年不再购置,一律内部平衡调剂解决;对奢侈浪费行为,要严厉查处;对维持正常保粮所需的费用开支,在财政利息、费用补贴按期定额到位,粮食企业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农业发展银行可适当垫支一部分贷款 ,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二、对新增财务挂帐及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要明确责任,谁欠谁还。各级政府及粮食企业要消除单纯依赖省政府统一归还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想法,属于省政府决定的1996年收购保护价玉米应补未补的挂帐1.76亿元,由省政府负责归还;属于市县政府出台增支 >策不给补贴以及挤占挪用的贷款,由市县政府负责归还;属于粮食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挂帐以及挤占挪用的贷款,由粮食企业通过减人增效、顺价销售实现的利润和加强经营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收回的贷款归还。 三、加强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巨额的粮食亏损挂帐已严重影响了全省经济的发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把《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的紧急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粮食企业,并对一季度粮食亏损的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审计 、监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等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处理。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到重点市县和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对弄虚作假、走过场、顶着不办和顶风上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行政公署和市(不含县级市)政府要将传达贯彻情况于5月11日前报省 政府办公厅,检查处理结果于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即将发布实施,这项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国有粮食企业不顾 整体利益,违反 有关规定,随意扩大粮食亏损挂帐,逃废银行债务,导致国有资产严重 流失。这种做法将会严重影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粮食部门和企业趁改革之机违规调帐和不合理列支,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严格规范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不准将附营业务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帐、坏帐列入粮食亏损挂帐,不准采取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等办法扩大当期亏损,不准随意预提费用或将待摊费用 集中摊销。凡违反上述规定虚增粮食亏损挂帐的,要坚决剔除。各级地方政府及粮食主管部门要监督粮食企业严格执行 有关财务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 粮食购销价格>策,不得进行“逆向操作”。 要立即统一行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不准降价亏本销售,严禁出现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的销售收入要全额入帐,并及时将售出粮食的货款存入在农业发展 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如数归还售出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顺价销售;导致粮食销量暂时减少,企业收入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不足以分摊费用、支付工资的,要由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粮食企业要厉行节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农业发展银行可以适 当发放一部分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资金帐户垫支,与收购贷款分开管理。 三、严格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不准多头开户。粮食收储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帐户,已开设的应立即撤销,对不执行者,要追究有关企业和开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粮食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坐支现金等手段转移挪用收购资金和逃 避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贷款,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 四、粮食企业不得以机构改革为名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或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如数追回钱粮,挽回损失。 五、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库贷挂钩”的原则,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收购贷款封闭运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认真审核盈亏 。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上述规定和要求迅速传达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所有粮食企业,并认真开展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趁改革之机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等各种违反的做法。 七、为了全面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对收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亏损挂帐情况,国务院将于近期派出由审计署牵头,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 发展计划委员会、 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 协助,密切配 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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