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6:00 作者:楹庭律师团
(1986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地方荣>称号的规定,为了表彰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城乡广大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 性和创造性,促进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对授予荣>称号,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称号是省内最高的荣>称号。授予荣>称号的范围,暂定两类:(1)省特等劳动模范;(2)有特殊贡献,须由省人大常委会授予荣>称号的其他方面的个人和集体。 二、授予荣>称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民主评议方法,切实做到事迹真实,群众公认。 三、省人大常委会授予荣>称号,分别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拟授予荣>称号者的事迹,进行认真考核,经提请机关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省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称号,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公布,并颁发荣>证书和奖章。 五、凡经省人大常委会授予的荣>称号须撤销时,由原提请机关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