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时间:2014-12-27 21:56:0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6-08-31 关键字:
【阅读全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起施行)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规章中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罚款,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