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政策

时间:2014-12-27 21:56: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9-08-2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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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建设绿色食品基地,是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四大基地” , 是发展我市特色经济的重大举措。为更好地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现 制定《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策》。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扶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优惠>策    条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策措施的若干意见》黑>[1999]54号文件精神,允许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等企业按照产销一条龙的要求,建立粮食生 产基地,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对优质品种的粮食,凡已有优质品牌注册 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也 可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第二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可以在市所辖区内跨县(市) 收购只限自用的原粮。   第三条 按A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绿色食品,在购销上 要体现优质优价。   第四条 绿色食品加工和经销企业所需原料的运输和产品的销售由 税务部门出具带有承运联的销货发票(随货同行联),由工商部门监管。    第五条 对新开办的绿色食品市场,工商部门允许其先开业,后办 理登记手续。对入场经营者,允许先营业,后办照。简化发照手续,只 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市各新闻单位要加强绿色食品的宣传工作,并适当减免绿 色刊发广告的费用。   第七条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对从事绿 色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农户)给予信贷扶持,提供各种金融业务。   第八条 绿色食品检测中心每批准一个绿色食品品牌,按该品 牌增加的利润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所得税,在三年之内给予补贴。补贴标 准: 年按新增所得税的80%补贴;第二年按新增所得税的70%补贴; 第三年按新增所得税的60%补贴。凡列入 和省的重点扶持企业 按 的扶持>策执行,但不重复优惠>策。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单位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发展绿色食品,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和社 会效益好的科技项目,科委可优先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 技成果推广计划,财政部门确保资金按时落实到位。对于申办民营科技 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先登记后认定,即可先向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同级委申请 备案认定后,即可执行 科委、财政部发布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 程》,并享受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策。   第十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销售绿色食品的商业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绿色品养殖、加工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需使用 国有企业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租赁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不低于40%的评估地 价补交。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免收五年土地 租金。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属于乡镇企业的按照黑>发[1997]6号 文件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策。同时执行《乡镇企业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收购粮食的意见》的>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策由农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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