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6: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1992年8月3日 黑龙江省旅游局制定) 为搞好绥芬河市与俄罗斯联邦符拉迪沃斯托克“三日游”,使之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三日游”路线和时间 绥芬河市——符拉迪沃斯托克“三日游”从批准之日运行,每团40人,在对方城市住宿,游览>天,第三天北京时间十五时返回。 二、参游人员范围及费用 参游人员限于黑龙江省内的常住户口人员。参加“三日游”一律自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经营部门要收取现金,不收支票,并在收款凭据上加盖“报销无效”印章。 三、组团及审批办法 1、“三日游”的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指定国旅绥芬河支社为唯一经营“三日游”的承办单位,负责组团和接团业务。其它部门不得经营此项活动。 2、申请参加“三日游”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提前20天到承办单位报名,填写《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近期免冠照片5张,字迹不清、涂改或填写不实,均视无效,由参游者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二审,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意,加盖党委公章,主 要负责人签字。 参游人员由绥芬河市旅游局审批,副厅局级以上干部,须经省政府审批。 3、双方参游人员均需持有本国护照,俄方参游人员不得持用身份证和附页。出入境证件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每团由绥芬河市旅游局指定团长、秘书长各一人。 四、加强双方参游者的管理 1、每团出境前,国旅绥芬河支社需指定专人组织参游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学习,对参游者做出国前外事纪律、外宣意识和外宣工作、文明礼貌及保守 机密教育,学习《出境旅游须知》。凡在境外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国格造成恶劣影响者,除旅游系统通报批评外,要反映给参游者本 单位党组织处理。 2、认真安排好俄方来华旅游者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方面活动。 3、绥芬河市旅游局要制定保证来华游客人身和财物安全措施。 4、参游者严禁携带过量商品出境,不准在国外搞倒卖活动。 5、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旅游局批准的“三日游”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加价或压价。坚决取缔“>道贩子”。 6、加强出国领队和导游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搞好业务培训。组团人员要严以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7、绥芬河市旅游局要加强对“三日游”的领导和管理,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报告情况,每月8日前向省旅游局接待管理处上报双方出入境人数统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