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6: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牡丹江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支持鼓励非国有经济上项目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广播电视会议精神,切实发挥计划部门的职能作用,积 为非国有经济发展业务,支持鼓励非国有经济上项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审批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原则 第四条 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不论哪种形式搞好就行,不论归谁所有交税就行,不论哪种所有制发展就行,不论企业大小养活职工就行”的“四不论”原则。 第六条 坚持“你经营,我业务;你挣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你有难,我帮助”的全方位业务原则。 第七条 坚持与国有企业一样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三、投资范围 第八条 凡是符合 产业>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要求,以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和行业,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一切有投资能力的个人,均可以进行投资(包括单独投资和参股)。 第九条 重点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边境贸易,以及我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 四、审批程序 第十条 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单独投资或参股,需要申请 和省投资及平衡外部条件的,由计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审批。 (一)大中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扩初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再由省计委上报 计委审批;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年度投资计划等,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审批。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年度投资计划等,由市计委审批。 第十一条 凡是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单独投资,不需要申请 和省投资及平衡外部条件,并且符合产业>策的基本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审批权限,向计划部门备案,取消审批。 五、业务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审批上,对非国有经济所上项目计划部门实行领办制,即每一个项目从立项开始,直到项目建成,均指定专人帮助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一条龙”业务。需要市计划部门审批的,一般在两天内完成,最长时限不超过五天;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一般在三天之内报出,最长时限不超过一周。 第十三条 在资金争取上,只要所上项目符合 投资(中央债券、地方债券、 预算内、省预算内以及其他>策性资金)>策,就积 帮助争取省和 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发上,全市项目库对所有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放,允许其优先选择使用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划部门要积 主动地为非国有经济提供业务,在允许范围内,只要有利于我市非国有经济发展,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我市计划部门如遇到不按上述规定提供业务的,或直接向计划部门的纪检组投诉或向监察机关举报。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投资范围不包括 明令禁止的产业、行业,以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发展的产业、行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