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广场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6: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7-06-2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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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维护广场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持广场容貌和环境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占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东起兆麟街车行道西侧道路侧石,西至尚志大街车行道东侧道路侧石,南起东十三道街南侧大楼建>红线,北至石头道街北侧市政府大楼建>红线。 第三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广场区域内非道路上行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四条 广场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除石头道街和东十三道街以外禁止一切车辆穿行。机动车辆进出广场地下停车场时,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准鸣喇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堵塞广场内道路。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维护广场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广场内道路发生堵塞时,市>公用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疏导。 第六条 在广场内组织活动应当向市市>公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市政府办公厅意见后,由市市>公用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市>公用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组织活动或结队集会。 每日7时至18时禁止在广场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七条 进入广场内的人员应当保持广场的公共卫生,爱护广场绿地和公用设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丢弃杂物或向绿地内丢弃物品、倾倒垃圾; (二)折枝、采花、横穿绿篱、践踏草坪; (三)在树木上拴二、挂物、在绿篱上摆放物品及其它损坏树木的行为; (四)踩坐国旗旗杆护栏及基座; (五)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六)进行产品推销、义卖、义诊、咨询等活动; (七)从事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活动; (八)进行其他有碍广场秩序和容貌环境的活动。 第八条 广场内设施及环境卫生,由市市>公用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维修和清扫保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破坏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其他公用设施、在广场内随意行车停车、扰乱广场秩序的,由市市>公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有关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有损害后果的,责令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破坏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场容貌、环境卫生、绿地和公用设施,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广场管理人员违反上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罚款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 、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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