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整体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6: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6-04-1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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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整体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庆劳字〖1996〗20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04-15 【实施日期】1996-05-01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整体压力容器安装(以下简称容器安装)环节的监察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投产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保证容器安装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容器安装的市内市外单位。 本办法不适用于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安装。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语说明: 整体压力容器:系指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章第三条中注1划定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已在制造厂按设计图样组织生产完毕,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压力容器。 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系指中省直单位安全处、五区四县劳动局(科)及市>所属单位安全科的统称。 第二章 安全单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内安装单位必须持有效的《整体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承担容器安装任务。不得超范围安装。 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容器安装。 容器安装按以下范围划分: (一)从事化工、油气加工的一、二、三类容器安装; (二)从事油气集输一、>类容器安装; (三)从事制冷用压力容器安装; (四)附属压力容器安装。 第五条 市外安装单位承担本市范围内的容器安装,正式安装前,必须携带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本单位制定的容器安装有关质量保证管理制度,容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现场管理、技术工人资质证件,容器安装合同副本等材料到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以下简称市劳动局锅炉科)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容器安装单位备案表,经审查确认后,由市劳动局锅炉科签发安装许可证便函,方可进行容器安装。未领取安装可证便函证明的不得安装。 第三章 安装申报 第六条 市内安装单位在容器安装前必须填写容器安装申报表(已发)报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审批,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集中向劳动局上报一次安全申报表。对安装工期小于20天的应在安装验收前向市劳动局申报。 未申报的压力容器不得安装。 第七条 市外安装单位在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备案,审查核准后,必须及时填写容器安装申报表,同时报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和市劳动局锅炉科,未申报的压力容器不得安装。 第四章 安装、使用单位职责 第八条 安装及使用单位在容器安装前应严格检查容器质量,认真核查容器出厂资料和鉴证是否齐全,发现压力容器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逐级上报有关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经确认并处理后方可安装。 第九条 安装单位在容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准确及时填写好有关安装记录。 如需要在容器本体上施焊和开孔等改变压力容器出厂状态时,必须 先征得容器原设计部门同意,出具设计变更,由有资格的压办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现 场开孔施焊等工作。无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及其安全、基建等部门应做好容器安装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单位发现直接影响压力容器安装质量,容器安全使用性能的问题,在未经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锅炉科复查确认前,不得自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安装全部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予检验合格后,填报验收表(已发),按本规定第五章组织验收。 第五章 安装验收 第十三条 容器安装的验收按以下范围进行: (一)中省直单位的化工、油气加工、制冷装置、第三产业(多种经营)用压力容器的验收由市劳动局、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主管基建(工程)部门会同安装、使用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二)油气集输中的中转站、计量间压力容器验收,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科会同使用、安装、基建等单位进行验收。 (三)市属单位容器安装验收,由市劳动局会同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基建部门共同验收。 第十四条 容器安装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压力容器出厂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竣工图纸; (4)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强度计算书(有要求时); (6)进口容器应有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装申报表。 (三)压力容器安装验收表。 (四)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及市劳动局锅炉科对本办法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容器安装单位,将依照《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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