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黑龙江省继续进行中苏对等交换旅游团业务的函

时间:2014-12-27 21:56:0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旅游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1991-01-1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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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10日 旅游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经有关部门商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继续进行中苏对等交换旅游团的业务,具体意见如下: 一、暂批准黑龙江省一九九一、一九九>两年每年各组织1200人左右旅游团去苏“七日游”。如省内客源不足,可从吉林、辽>两省组织客源补充。 二、关于对等交换旅游团支付机票票款问题。按组织1200人,每张往返机票200美元测算,每年共计24万美元。鉴于民航要用外汇归还购机、购配>的急需,请黑龙江省用收取的人民币购买12万美元的调剂外汇,上交给 民航局,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商当地旅游局、民航局 、外汇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其余12万美元,财政部同意列为计算民航局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的基数加以解决。一九九二年组织的1200人也按此办法执行。 三、关于签证手续问题,目前我赴苏“七日游”人员持因私普通护照,且要办签证,而苏方人员持个人身份证加出入境卡即可来华,双方不对等。对此你省与苏方协商,在征得公安部同意后,予以明确。 四、请你省进一步总结经验,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七日游”的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搞公费旅游。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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