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2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11〕10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11-10-08 关键字: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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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业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八)因城市、单位规划改造需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 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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