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2-27 21:55: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庆政发〔2012〕12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12-03-09 关键字:大庆市 草原承包 经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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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 


条   为了加强全市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草原可依法实行承包到户或联户承包经营:
   (一)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所有的草原;
   (二)农、林、牧、渔场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 所有的草原;
   (三)违法开垦为耕地的和“四荒”拍卖后改变用途已经退耕还草的草原;
   (四)违法改变用途的 所有集体长期使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草原;
   (五) 所有集体长期使用没有进行承包、县(区)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的草原;
   (六)未按省、市规定程序承包的草原。
   第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 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集体组织内部无人承包的草原,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草原承包要坚持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草原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任务是发包草原勘测、现状调查、划分草原发包区块及测算草原发包底价等。
   (二)承包小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包括发包草原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发包对象、发包方式、承包方式、承包期、承包费底价、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
   (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公布通过的承包方案。以公开竞价招标方式发包的,同时要告知参加竞标的报名起止时间,竞标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规定等。
   (四) 所有依法确定给集体使用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民委员会(发包方)组织召开发包会,公开发包;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 所有的草原由使用单位(发包方)组织召开发包会,公开发包。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法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草原的权属、类型、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费及其调整年限和方式、起止日期和承包期,承包草原用途,解除承包合同的条件及处理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依法征地时处理办法等。
   (六)发包方要在十五日内将签订的承包合同报市、县(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因农村草原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交纳草原承包费。草原承包费应当根据草原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质量、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第八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可以依法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并由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与受让方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九条 已承包的草原,承包合同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无草原建设具体指标,要按《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条   在承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必须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建设征收草原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偿。承包方要及时退出被征收的草原。
   第十二条   承包方在其承包的草原上进行保护和改良建设施工时要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草原改良建设、合理利用草原、鼠虫害防治、围栏维修、林网管护和防火等草原保护的义务。具体义务按承包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要成立由草原、农业、国土等部门组成的草原承包监督小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承包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5〕10号)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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