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2-27 21:55:2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10]72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10-08-17 关键字: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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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和特点,按照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耕地增加、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目标,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为平台,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扎实开展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土地整治工作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统筹项目区生产生活、建设发展和生态用地。注重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向重点农业生产设施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

   二是整合资源,规模推进。项目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把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项目建设。同时,也可以聚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泥草房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坚持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积 支持撤村并屯建设中心村镇,探索整村推进、集约管理、节约用地、增加耕地的新路子,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发展。

   三是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到土地整治规划制定科学,整治工作推进有序,落实有力。突出以人为本,在项目规划、申报、设计、施工、管护各阶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征求农民意见,让农民全程参与建设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四是循序渐进,规范运作。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原则,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新增耕地面积大、适宜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区域和当地政府协调整合推进力度大、基层组织和群众积 性高的地方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区。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廉政勤政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通过开垦林地、湿地、草原增加耕地面积。

   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目标

   (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项目区田间配套水利、土地平整、道路桥涵、输变电、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以及标准化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整治活动,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粮食产能。

   (四)积 推进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通过以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向种田能手、新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扩大土地集约利用效益。

   (五)调整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调整撤并空心村、城边村和布局分散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推动并形成居住相对集中、配套设施完善、人居环境良好的新农村建设格局。

   三、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规划布局

   (六)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编制本地区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等相关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在各地编制规划的基础上,统筹编制全省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省级规划可以跨行政区域界限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必须纳入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管理。

   (七)合理有效配置项目资源。除 和省安排实施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外,各地要根据本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合理选定并积 申报 、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并做好整治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与布局,落实补充耕地、土地使用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约束性指标,涉及农房或旧村庄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上位乡镇规划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地整治后村庄继续无序扩张。要根据各地选项和项目规模确定整治资金投向,凡没有项目计划安排的地方,不得擅自出资进行项目勘测和设计。

   (八)完善土地整治工程布局。

一是三江平原要大力发展规模化水田。发挥三江平原水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三江平原东部地区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利用已有的灌排水利骨干工程,搞好田间水利设施配套,推进规模化水田建设。同时还要利用该区域土地后备资源多的特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补充耕地能力。

   二是松嫩平原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发挥该区域地势平坦,耕地集中连片,农耕水平较高的优势,实施防止耕地退化的土地整治项目,配套解决抗旱水源,发展节水灌溉,提高农田抗旱固土能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以区域内各大流域为重点,与水利骨干工程相配套,加快田间配套水利工程建设,积 推进集中连片的百万亩以上灌区建设。

   三是中部山区和丘陵地带要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根据地形地势特点,实施治理水土流失的土地整治项目,坡耕地多的地区大力发展林果业和经济作物种植业,丘陵区中地势平坦、水资源充足的小盆地要提高水田生产能力。

   四是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要以县(市、农场)为单位相对集中,选择村民自主自愿、政府重视、村级班子号召力强、整治类型有代表性、政策整合力度大的乡(镇)、村,整乡(镇)、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五是重点矿区采矿迹地、灾毁耕地和腾退宅基地要进行复垦和整理开发,提高新增耕地面积。

   四、规范有序做好土地整治拆旧建新工作

   (九)严格土地整治用地指标管理。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农村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农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 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其总量作为周转指标使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整治形成的周转指标,在满足项目区建新用地之后,仍有剩余的可作为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剂使用,但节余指标比例不得超过周转指标的30%。严禁以整治为名,片面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农村土地无序流向城市。

   (十)规范土地整治用地审批。整治项目区内涉及村庄撤并及宅基地整理等拆旧建新用地,在周转指标规模内,实行整体审批,区内的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凡在整治项目区外使用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整治形成的新的建设用地可不征为国有;确需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

   (十一)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凡被确定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必须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并坚持局部推进、封闭运行、规范管理、风险可控;凡没有被纳入试点的地区,不得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但不影响该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二)确保土地收益返还农村。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全额返还整治项目区,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项目要事先做好成本分析,并对收益返还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整治项目区内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提高。在整治项目区外使用节余指标返还的收益,专项用于整治项目区域内农民生活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区所在地政府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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