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

时间:2014-12-27 21:55: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8〕44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6-13 关键字:节能减排 监测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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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4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实际,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保全省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 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认真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搞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及时报送数据。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要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严肃。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和环保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建立并充分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行署、市政府要对本地“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确保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本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增强协调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狠抓落实。省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厅要联合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 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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