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6-0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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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鸡西市城市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和建设,适应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民政部、中组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主要包括社区组织办公、社区事务受理、社区居民议事、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社区警务、社区党员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社区活动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用房。

  第三条 各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区政府及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社区用房的规划、用地、建设、产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区用房建设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

  (一)目前,社区用房属租借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

  (二)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用房,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屋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

  (三)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的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当地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

  (四)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社区用房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

  (五)新建或改建住宅项目、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由政府出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社区用房任务。

  (六)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社区用房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

  (七)倡导驻社区单位积 参与建设社区用房。

  第六条 各区政府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按照方便为居民服务的原则,编制社区组织设置布局和社区用房配置方案,提出资金需求意见,并报市发改委、规划局、城建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超前规划布置社区用房选址工作。

  第七条 社区用房建设标准。居民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社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居民户数在3000户以上的社区,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或棚户区改造的社区工作用房,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任务,所需建设经费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新建住宅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的社区用房,要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一般应建于社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的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室内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社区工作用房也可与小区物业站建在一起。社区用房水、电、卫、暖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房管、财政、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和协作,通过核准、规划、用地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建设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用房规划与建设方案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把社区用房规划与建设方案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编制审批新住宅项目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社区用房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并严格把关,纳入详细计划。

  (三)城建部门负责对建设社区用房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不按设计面积建设社区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改进。新建住宅项目工程竣工后,应会同相关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城建部门应当将社区用房交付所在地区政府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房管部门负责对城建部门交付各区政府管理的社区用房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五)文化、体育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的室外活动场地指导建设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必要设施。

  (六)人防、消防、市政等涉费管理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用房部分,免收有关规费。

  (七)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

  (八)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在社区用房建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用房规划、选址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和棚户区改造的社区用房产权属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护归辖区街道。社区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房管部门和辖区政府负责监督。各区政府应按照社区设置和社区用房规划与建设方案标准,做好接收和分配工作,确保社区用房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凡在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各环节中,由于政策不落实、职责不到位,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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