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27 21:55: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03-04 关键字:行政复议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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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8〕 1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

鸡西市行政复议调解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 探索利用行政调解手段和方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要符合 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损害 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要主持公道,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四)选择适度原则。行政复议调解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度。行政复议案件哪些可以调解,哪些应当审查裁决,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能只强调调解,盲目崇尚和解,也不能完全拒绝调解、一味强调裁决。

  (五)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分清是非,辨明责任,分析利弊。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严格确定行政复议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得随意利用职权扩大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 的可以进行调解:

  (一)对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已失去作用和意义的;

  (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纠纷;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轻微瑕疵,变更或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产生实际效果的。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外,只能裁决,不能做调解处理。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

  (一)根据案情,找准案件争议焦点,制定行政复议调解方案,并报送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二)组织当事人各方进行调解

  1.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解;

  2.听取当事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由和观点;

  3.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实际情况,办案人员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4.与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办案人员制作调解意见书,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6.将调解意见书送达给当事人,行政复议案件终结。

  (三)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难以达成共识,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五、行政复议调解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疑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调查核实等多种形式,增强透明度,提高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 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诉求,对那些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仍然坚持无理要求的,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服教育,劝导其息诉罢访。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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