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2008-02-25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 关键字:卫生 服务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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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社〔2008〕9号

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严格地履行起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 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照《省级财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07]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以 和省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 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发的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另行制订。

  第六条市和区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 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市卫生局、财政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订成本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市和区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和绩效考评办法等提供依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规划免疫、建立健康档案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对象人均成本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选定后,区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年终结算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要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和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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