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时间:2014-12-27 21:55: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9-01-07 关键字:阻碍 工作 依法 执行 处罚
【阅读全文】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栗战书
二○○九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条 为保护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 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工作,均为依法执行职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拒绝。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阻碍和拒绝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取证的;

  (六)转移资金、改换账户逃避处罚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八)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带的警械、器具的;

  (九)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推、打和围攻 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冲击、搅闹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指使其工作人员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时处罚该负责人。

  第七条 公职人员在非法定职权范围内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本规定从严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各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查处,不得推托敷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