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栗战书
二○○九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条 为保护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 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工作,均为依法执行职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拒绝。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阻碍和拒绝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取证的;
(六)转移资金、改换账户逃避处罚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八)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带的警械、器具的;
(九)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推、打和围攻 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冲击、搅闹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指使其工作人员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时处罚该负责人。
第七条 公职人员在非法定职权范围内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本规定从严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到阻碍,各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查处,不得推托敷衍。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