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4-12-27 21:55: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政办明电〔2009〕42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9-03-27 关键字:吉林省 邮政业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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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意见精神,促进我省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吉林省邮政条例》、《关于加强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建设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07)82号)和《转发 邮政局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展农村通邮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吉邮管联(2009)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邮政业是 重要的公用事业,也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各级政府要把邮政业作为鼓励扶持的重点行业,纳入公共服务领域,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省邮政管理局要加强规划引导,依据我省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尽快编制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与交通、建设等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各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依照全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尽快编制当地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城乡公共邮政服务体系建设

  (一)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各地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住宅区、高等院校和旧城区改造等项目,要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实现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大力推进“村邮户箱”工程,做好农村“村邮站”和城镇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维护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邮政通信建设,鼓励和引导村民委员会以村为单位会同邮政企业设立“村邮站”,并发挥“一站多能”的作用,做好邮件接转传递工作。地方财政可适当支持,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宪法赋予的邮政普遍服务权利。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制订。到2012年,全省所有行政村“村邮站”建成率努力达到100%。

  城镇居民住宅要按照 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设置信报箱(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未将信报箱建设列入设计图纸的,审图部门不予审核;住宅楼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将信报箱作为一项竣工验收内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未依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应由邮政企业协商产权人、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补建。信报箱由产权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也可委托邮政企业维护。到2012年,力争基本实现一户一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邮政信报箱等公用设施建设,认真解决城乡邮件投递难的问题。

  (三)积 支持邮政服务“三农”。支持邮政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依据自身优势开展连锁化农家店配送业务,并逐步办理各类邮政业务。鼓励邮政企业发挥网络优势,拓展农村邮递和邮储市场,发展现代流通业,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大对邮政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邮政业。针对我省邮政市场主体规模小、发展水平较低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会同省邮政管理局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邮政业的政策措施,为邮政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邮政业经营者在办理证照、信贷融资、使用土地、创业服务和报关检验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扶持。

  (二)支持解决邮政业发展用地和服务场地问题。非营利性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阅报橱窗,免收城市道路挖掘费及相关费用。对城市邮政报刊亭的设立要给予积 的支持和配合,所支付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邮政企业在商业区、住宅区和高等院校以借用、租赁等方式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应适当减免租赁、物业管理、占地(临建)费用。

  (三)开通邮件运递专用车辆绿色通道(包括快递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抓紧协调相关部门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在“办法”修订前,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制定临时过渡办法。对经核定承担邮件运递任务的专用车辆,在临时停靠、限行路段特批行驶及进社区揽收、投递方面提供便利,保证邮件的收寄、运输、投递顺利进行。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积 创造条件,优化资源配置,支持邮政业发展。

  (四)妥善处理邮政网点补建问题。因城镇规划改造需要拆迁邮政局所、信箱、信筒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原则上在原地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营业面积不减少、服务标准不降低。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7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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