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10-27 关键字:
【阅读全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 5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置业担保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次年年初公布上年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服务费由中介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记录与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费用收支情况,以及 、省规定要求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网上申报,诚信档案、中介信息、资金周转网上查询”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