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7 21:55: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10-1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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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公共场所爱心慈善捐款箱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爱心慈善募捐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宾馆旅店类、公共浴池及理发店类、影剧院舞厅类、体育场馆公园类、展览馆及图书馆类、商场、候诊(车、机)室类等公共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场所设立的爱心慈善捐款箱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免费发放,公共场所管理者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爱心慈善捐款箱由合法受赠人在市民政局申领,在公共场所设立后向市民政局备案。其它组织、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自行设立爱心慈善捐款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受赠人包括: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

第六条 受赠人每月在市民政局监督下开箱取款,并向捐赠人或公共场所管理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款登记造册。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将受赠款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款,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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