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2-27 21:55: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2008-10-0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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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伊春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伊春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伊春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和改善公共环境,防止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 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卫生管理条例》以及 卫生城市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四)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五)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

  (六)公交车和公共电梯内;

  (七)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

  (八)老年公寓类场所;

  (九)野外禁止吸烟。

  第三条 下列场所为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

  (一)歌舞厅、卡拉 OK 厅、游戏机室、音乐茶座;

  (二)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三)室内餐厅;

  (四)公共交通的等候厅、售票厅;

  (五)机场、火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的候车室、售票室等公共场所;

  (六)各旅游景点。

  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的直接经营者或直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应将场所明确划分为禁止吸烟区域和吸烟区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四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第五条 香烟销售者必须在出售香烟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吸烟有害健康内容的告示。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标语。

  第八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身体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各县(市)、区(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城管、工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爱卫办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定期免费播放或刊登公益性广告,向公众宣传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禁止吸烟区域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可以劝其离开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区域或告知有关执法人员协助处理。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禁止吸烟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具有声像装置的场所应通过声像装置做出禁止吸烟的警示。在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区域设置合格的通风装置。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烟草专卖场所。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禁止吸烟区域放置吸烟器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经劝阻无效者,可依法处以 10 元罚款并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的,由其所在的学校或管理部门责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予以管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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