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2008年10月16日
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和省政府下达总量控制任务书确定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烟尘、氨氮、工业粉尘。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SO2、烟尘、氨氮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工业粉尘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 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市环保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市环保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氨氮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氨氮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 推荐的COD、氨氮产生系数,即COD产生系数为60克/人·日,氨氮产生系数为7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生活源烟尘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烟尘排放量(kg) =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吨)×9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 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各地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改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与校正(核算与校正方法附后)。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区COD、氨氮、工业粉尘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区SO2、烟尘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烟尘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市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