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佳木斯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2008年10月16日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评价考核计分表附后)。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县(市)区依据《佳木斯市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为基数,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佳木斯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状》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年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经委、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经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节能专项资金的审批,并不给予任何节能优惠政策。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