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7 21:55: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评选办法
(黑市政秘[2008]10号)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章 总则
条 为推动市政企业经理、养管单位主任(处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事业领导素质,促进企事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管理者的要求和参与国内外竞争的需要,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设立的奖项。获奖企业经理、主任(处长)在深化改革、单位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应是本地区同行业领先者。
第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会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由协会评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 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的企业、市政设施维护养管单位。被推荐人应是在本单位连续任正职满二年或正、副职满三年(期间任正职满一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 的,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七条 锐意改革,积 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竞争意识。在改革、创新中成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过主管部门以上奖励。
第八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施工,善经营,会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安全文明生产,单位稳步发展。
第九条 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所在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十条 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一条 按评选条件由所申报单位直接向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应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同时将单位经理(主任)任职文件,获所在地主管部门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表,要有所在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黑龙江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的推选程序应务求简便,不搞层层评比。主要根据评选办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参照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申报评选时间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在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评委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黑龙江省优秀市政企业、养管单位经理(主任)”的个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获省优秀市政企业经理将作为推荐参评“ 优秀市政企业经理”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注: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评选对象包括事业单位主任、处长、局长。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