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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2〕2号)和《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政办〔2012〕113号印发)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 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县(市、区)政府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认真履行职责,积 发挥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并牵头做好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领导小组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平顶山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等要求,妥善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监测、案件查处、性质认定、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信息审读、信访接待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 的,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对辖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牵头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配合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和处置时限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八)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发生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一)未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事项的;
(十二)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 的,对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宣传教育、举报登记、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的;
(二)对主(监)管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单位职责,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未按规定积 配合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本行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生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情形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向本级领导小组进行通报,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条 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追究建议书》和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请。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据领导小组的复核建议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或本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追究建议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