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28 12:18: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分类导航:金融保险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2-07 关键字:投资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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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 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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